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师〔〕15号)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县年上半年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及我省规定的申请条件,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或我省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通过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在我县认定的人员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户籍或居住地(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在福建省政和县。
(二)福建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
(三)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福建省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或持有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福建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四)驻闽部队现役军人(含现役武警)。
二、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并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基本素质和技能。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
(四)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三、认定时间
(一)政和县教育局年上半年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
1.网上报名时间:6月7日-6月18日,逾期网络自动关闭不予补报。
2.现场确认时间(政和县教育局 政和县教育局
年5月17日
政和县教育局扫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