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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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顺应民办学校(含校外培训机构,下同)办学实际需要,方便人民群众就近办事,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学许可证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技术标准,按照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分别组织印制。办学许可证每半年发放一次。各单位申领前要详细摸底掌握办学许可证的需求量,分类统计形成台账,于3月、9月第一周内以正式文件提出申请,并附详细统计表(附件1)。

二、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编号一致。

三、办学许可证由民办学校审批机关依据填写规范(附件2),准确、清晰、规范填写,不得涂改。

四、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发放办学许可证。

五、民办学校应当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民办学校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并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事项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发办学许可证的申请。其中,变更事项依法需审批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同意变更决定的同时,一并换发办学许可证。

七、民办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后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八、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应当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

九、办学许可证遗失的,民办学校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办。办学许可证毁损的,可凭毁损的原办学许可证到审批机关申请换发。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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